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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

第一节  怎样填报《关联关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反映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情况,申报所属年度未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可不填报。

2、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确定其关联方。

3、本表关联方包括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符合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相关企业信息。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关联方名称”填报关联方的名称(境外关联方名称如为英文,填其英文名称,如为其他外文且其有英文名称,应填英文)。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3、“国家(地区)”一栏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4、“地址”一栏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5、“关联关系类型”,即构成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填报时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录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录入时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本表中的“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信息包含了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和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的“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之“企业名称”和“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之“股东名称”若符合本表中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也来自本表。

 

 

第二节  怎样填报《关联交易汇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方面的情况;第二部分汇总反映纳税人与关联方发生的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2、本表待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数据录入完成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该表,最后手工填写表中“其他”行次。表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 企业组织结构;

(二) 生产经营情况;

(三) 关联交易情况;

(四) 可比性分析;

(五)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使用。

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2.“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选“是”,并在方框内打√,如1项选择是,则本选项则不能选“是”。

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政策依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可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应当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材料(商品)购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7项。

5、“商品(材料)销售”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4项。

6、“劳务收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7项。

7、“劳务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4项。

8、“受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4列。

9、“出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9列。

10、“受让固定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4列。

11、“出让固定资产”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9列。

12、“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9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9列。

13、“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8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8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2列=第4列+第7列;

2.第3列=第2列/第1列;

3.第5列=第4列/第1列;

4.第6列=第4列/第2列;

5.第8列=第7列/第1列;

6.第9列=第7列/第2列;

7.“合计”行第1列=第1列1至11行合计;

8.“合计”行第2列=第2列1至11行合计;

9.“合计”行第4列=第4列1至11行合计;

10.“合计”行第6列=“合计”行第4列/“合计”行第2列;

11.“合计”行第7列=第7列1至11行合计;

12.“合计”行第9列=“合计”行第7列/“合计”行第2列。

表间关系: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项;

2.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4项;

3.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7项。

4.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8项;

5.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1项;

6.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4项。

7.劳务收入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项;

8.劳务收入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4项;

9.劳务收入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7项。

10.劳务支出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8项;

11.劳务支出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1项;

12.劳务支出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4项。

13.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14.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15.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1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17.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18.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19.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20.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21.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22.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23.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24.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25.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

26.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

27.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

28.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

 

第三节  怎样填报《购销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材料(商品)购入和商品(材料)销售总体情况,第二部分反映企业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情况,第三部分列示占企业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四部分列示占企业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2、本表第二、三、四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一、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1列。

2、“一、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填报年度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一、总购销”第3项“非关联进口”:填报年度通过境外非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非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4.“一、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填报年度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4列。

5.“一、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填报年度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6、“一、总购销”第6项“非关联购入”:填报年度通过境内非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非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7、“一、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填报年度通过境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7列。

8、“一、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1列。

9、“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10、“一、总购销”第10项“非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11、“一、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4列。

12、“一、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至本国境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13、“一、总购销”第13项“非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14、“一、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7列。

15、“来料加工”: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度承接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数据。

16、“其他贸易方式”: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取得的收入数据。

17、“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应等于“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值。

18、“境外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

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19、“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20、“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2)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21、“交易金额”: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采购)对象交易商品(材料)的金额。

(1)“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2)“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

22、“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

“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项+第5项

2.第2项=第3项+第4项

3.第5项=第6项+第7项

4.第8项=第9项+第12项

5.第9项=第10项+第11项

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7.“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8.“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

表间关系:

1.第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1列

2.第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4列

3.第7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7列

4.第8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1列

5.第1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4列

6.第1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7列

 

第四节  怎样填报《劳务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收入占企业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三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支出占企业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2、本表第二、三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一、总劳务交易”第1项“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1列。

2、“一、总劳务交易”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

3、“一、总劳务交易”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4、“一、总劳务交易”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4列。

5、“一、总劳务交易”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

6、“一、总劳务交易”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7、“一、总劳务交易”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7列。

8、“一、总劳务交易”第8项“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金额。

接受劳务支出:是指企业接受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1列。

9、“一、总劳务交易”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

10、“一、总劳务交易”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

11、“一、总劳务交易”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4列。

12、“一、总劳务交易”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

13、“一、总劳务交易”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

14.“一、总劳务交易”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内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7列。

15、“境外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

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16、“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17、“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18、“交易金额”:填报占劳务收入(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的劳务交易金额。

(1)“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

(2)“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

19、“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

“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项+第5项

2.第2项=第3项+第4项

3.第5项=第6项+第7项

4.第8项=第9项+第12项

5.第9项=第10项+第11项

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7.“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

8.“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

表间关系:

1.第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1列

2.第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4列

3.第7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3行第7列

4.第8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1列

5.第1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4列

6.第1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4行第7列

 

第五节  怎样填报《无形资产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无形资产所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两大部分均以受让和出让两种方式按境内境外明细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企业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1)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3、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1)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4、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企业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1)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8、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1)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9、第9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11、第1行“土地使用权”:填报受让土地使用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1)受让土地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2)让渡土地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让渡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2、第2行“专利权”:填报受让专利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专利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1)受让专利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专利权使用权而支付的使用费金额。

(2)出让专利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让专利权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3、第3行“非专利技术”:填报受让非专利技术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非专利技术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14、第4行“商标权”:填报受让商标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商标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15、第5行“著作权”:填报受让著作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专利权”。

16、第6行“其他”:填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花费的使用费支出或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7、第7行“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6行“其他”行的补充)。

18、第8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2+3+4+5+6行。

19、第9行“专利权”:填报购买专利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专利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1)购买专利权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购买专利权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价款。

(2)出售专利权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售专利权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20、第10行“非专利技术”:填报购买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21、第11行“商标权”:填报购买商标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商标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22、第12行“著作权”:填报购买著作权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著作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9行“专利权”。

23、第13行“其他”:填报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4、第14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13行“其他”的补充)

25、第15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9+10+11+12+13行。

26、第16行“总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15行。

(1)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5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5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5行第7列;

(2)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6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6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6行第7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8行=第1+2+3+4+5+6行

4.第15行=第9+10+11+12+13行

5.第16行=第8+15行

表间关系:

1.第16行第1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1列

2.第16行第2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4列

3.第16行第4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7列

4.第16行第6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6行第1列

5.第16行第7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6行第4列

6.第16行第9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6行第7列

 

第六节  怎样填报《固定资产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大部分反映企业受让和出让固定资产所用权的总体交易情况。两大部分均以受让和出让两种方式按境内境外明细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企业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1)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价款。

3、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1)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

(2)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从境外非关联方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价款。

4、第4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2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填报年度企业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交易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1)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8、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1)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来源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金额。

(2)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向境外非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9、第9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7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类同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11、第1行“房屋、建筑物”:填报租入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1)受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支付的租金。

(2)出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让房屋、建筑物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12、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1)受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受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而支付的租金。

(2)出让使用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13、第3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租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4、第4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5、第5行为“电子设备”:填报租入“电子设备”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6、第6行为“其他”:填报租入“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花费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7、第7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2+3+4+5+6行。

18、第8行“房屋、建筑物”:填报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1)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科目反映本年企业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所支付的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价款。

(2)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来源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本年企业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所收取的价款。

19、第9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0、第10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填报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1、第11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2、第12行为“电子设备”:填报购买“电子设备”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电子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3、第13行为“其他”:填报购买“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花费的支出或出售“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类同第8行“房屋、建筑物”。

24、第14行“合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9+10+11+12+13行。

25、第15行“总计”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7+14行。

(1)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7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7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7行第7列;

(2)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8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8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8行第7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7行=第1+2+3+4+5+6行

4.第14行=第9+10+11+12+13行

5.第15行=第7+14行

表间关系:

1.第15行第1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1列

2.第15行第2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4列

3.第15行第4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7行第7列

4.第15行第6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8行第1列

5.第15行第7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8行第4列

6.第15行第9列=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8行第7列

 

第七节  怎样填报《融通资金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填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第二部分反映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定期融资和其他方式融资的情况;第三部分反映企业与其境内关联方定期融资和其他方式融资的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2、本表仅填报关联融资情况,非关联融资不需填报。

3、融资包括本年新增融入、融出资金,也包括存续融入、融出资金,即发生在以前所属申报年度但存续到当前所属申报年度的融资项目。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2、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针对同一关联方的融入、融出分行填列。填列“融资金额:融入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出金额” 和“应计利息收入”栏则不能填报;填列“融资金额:融出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融入金额” 和“应计利息支出”栏则不能填报。

3、“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填报发生融资交易的关联方名称,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4、“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5、“融资金额”:填报企业年度关联融入或融出资金的本金(人民币金额)。

6、“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使用百分比格式。

7、“融资起止时间”:借款合同(协议)约定的借款时期。

8、“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当期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

(1)“应计利息支出”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财务费用”、“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数据;

(2)“应计利息收入”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财务费用”、“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数据。

9、“担保方名称”:填报为企业上述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名称。

10、“担保费”:填报年度企业接受融资担保而支付的担保费金额。

11、“担保费率”:填报担保合同(协议)约定的担保费率,使用百分比格式。

12、“合计”栏:分别填报企业从境外关联方、境内关联方融资的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的合计数。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为各关联方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的合计。

13、“总计”栏:填报企业从境内外关联方融资的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的总计数。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为境外关联方和境内关联方融资金额、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担保费等项目合计之和。

14、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15、对于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或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给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填该关联方;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均填报该关联方。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境外合计栏=境外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外其他合计

2.境内合计栏=境内定期融资栏次合计+境内其他合计

3.总计栏=境外合计+境内合计

表间关系:

1.境外“应计利息收入”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9行第4列

2.境内“应计利息收入”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9行第7列

3.境外“应计利息支出”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0行第4列

4.境内“应计利息支出”列“合计”=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0行第7列

 

 

第八节  怎样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在所属申报年度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2、本表分九部分:第一部分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第二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第三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设在非低税率国家;第四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第五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第六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第七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损益表数据;第八部分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第九部分填报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较全面反映企业境外投资情况,无论有无关联交易,只要所属申报年度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居民企业均需填报。

2、本表按被投资外国企业对象填报,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需分别填列该表。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一、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可由“税务登记信息”中自动带出。

2、“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

(1)如与被投资外国企业有关联交易,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可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十二(1))》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也可以手动添加(当这些企业未填入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时);记账本位货币的录入使用自动带出的下拉菜单(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

(2)“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的记账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3)“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和“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和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股份种类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

3、“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是□  否□”:被投资外国企业设在非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4、“四、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不高于500万元的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5、“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所属年度所得税情况,包括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税后利润、税负率及法定所得税率。

6、“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持股种类、持股起止时间等信息。

(1)如企业与被投资外国企业的股东有关联交易,则股东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可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十二(1))》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也可以手动添加(当这些股东未填入表十二(1)《关联关系表》时);

(2)“国家(地区)” 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3)持股种类填报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使用下拉式菜单录入。

7、“七、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损益表”: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情况。

8、“八、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

9、“九、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填报企业本年度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应分配的股息、实际分得的股息。

10、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1.“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及“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列6=列5/列1

2.“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税负信息”列9(税后利润)=列7(应纳所得税)—列8(实际缴纳所得税)

3.“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税负信息”列10(实际税负比率%)=列8(实际缴纳所得税)/列7(应纳税所得额)

4.“七、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列14(比例%)=列13(本年度实际分配股息额)/列12(本年度应分配股息额)

第九节  怎样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在所属申报年度发生向境外支付各项费用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填报注意事项

1、应按本表列示的明细项目填报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以及扣缴所得税等情况,注意项目类型要准确填列。

2、本年度未实际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项目也需要填报。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1、“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2、“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3、“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填报“是”或“否”。

4、第1行“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数据。

5、第2行“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科目数据。

6、第3行“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境外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科目数据。

7、第4行“特许权使用费”:填报向境外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8、第5行“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数据。

9、第6行“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境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0、第7行“设计费”:填报委托境外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数据。

11、第8行“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2、第9行“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3、第10行“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4、第11行“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科目数据。

15、第12行“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款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科目数据。

16、第13行“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7、第14行“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8、第15行“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19、第16行“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数据。

20、第17行“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该项下的“其中:   ”作为第17行“其他”的补充。

21、“合计”行填报“第1行”至“第17行”的加总数。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表内关系:

“合计”=“第1行”至“第17行”的加总

表间关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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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不仅钓鱼岛要回归 琉球也可再议

   1972年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主权的基本见解》,声称:“该列岛向来构成我国领土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根据明治二十八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该列岛并不在清朝割让给我国的台湾、澎湖诸岛内。”这成为日本所谓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之一。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关于《马关条约》及其第二款     《马关条约》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对同时让与的辽东半岛、澎湖列岛的地理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为什么仅对“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进行了模糊表述?从日方公开的有关《马关条约》交涉议事录的记载,我们可见日本政府在条约中模糊处理台湾附属岛屿的用心。     1895年6月2日中日签署《交接台湾文据》前,关于台湾附属各岛屿包括哪些岛屿,成为双方讨论的焦点。当时日本公使水野弁理和清政府全权委员李经方之间讨论的纪要收录于日本公文书馆,并见于日本学者滨川今日子所著《尖閣諸島之領有論点》一文中。在会谈中,李经方担心日本在日后将散落于福州附近的岛屿也视为台湾附属岛屿而对中国提出岛屿主权要求,于是提出是否应该列出台湾所有附属岛屿的名录。水野回复说,如果将岛名逐一列举,难免会出现疏漏或涉及无名岛屿问题,如此一来该岛将不属于日、中任何一方,从而带来麻烦;有关台湾附属岛屿已有公认的海图及地图,而且在台湾和福建之间有澎湖列岛为“屏障”,日本政府决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视为台湾附属岛屿。鉴于日方的表态,李经方同意对台湾附属各岛屿不逐一列名的处理。     水野谈话表明,日本政府承认台湾附属岛屿已有公认的海图及地图,因而不需要在接管台湾的公文中列出钓鱼岛列屿,从这一点看,日本政府实际上承认钓鱼岛列屿是台湾附属岛屿,因为钓鱼岛列屿在公认的海图及地图上早已标明它属于中国;另一方面,这段对话还表明,日本政府会谈代表水野有意隐瞒另一个事实,即在《马关条约》签署前3个月,日本政府已召开内阁会议秘密将钓鱼岛编入了冲绳县。     1885年至1895年的10年间,冲绳地方政府一直图谋建立“国标”,从而将钓鱼岛纳入其管辖范围,但日本政府鉴于钓鱼岛为“清国属地”,一旦建立“国标”,恐引起清国警觉和争议,因此始终未予核准。当甲午战争日本即将获胜之际,日本政府感到攫取钓鱼岛列屿时机已到,于是在1895年1月14日召开内阁会议,秘密决定:钓鱼岛等岛屿“应按照该县知事呈报批准该岛归入冲绳县辖,准其修建界桩”。事实上,关于在钓鱼岛修建界桩,冲绳县并未立即执行。据井上清教授披露,直到1969年5月5日,冲绳县所属石垣市才在岛上建起一个长方形石制标桩。日本内阁会议的这一决定是密件,过了57年后,于1952年3月在《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三卷对外公布,此前清政府以及国际上完全不知情。     既是如此,在很长时间内,日本政府并未公开宣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896年3月日本发布名为《有关冲绳县郡编制》的第十三号敕令,明治天皇并没有将钓鱼岛明确写入。而第十三号敕令却被日方视为其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之一,显然是欺骗世人。     日本“窃占”钓鱼岛绝非什么“和平方式”,而是近代殖民侵略的产物,是甲午战争中日本战略的一环。正是基于侵华战争胜券在握,日本内阁才抢先窃据钓鱼岛,接着才有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正是通过《马关条约》,日本力图以所谓条约形式,实现其对钓鱼岛“窃占”行为的“合法化”。这一历史过程是清楚无误的,是史家的共识。     二、钓鱼岛早就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根据中国历史文献记载,“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这一事实,是明确无误的。明朝嘉靖四十四年(1565)成书的《日本一鉴》,由“奉使宣谕日本国”的郑舜功撰写。该书明确记录了从澎湖列屿经钓鱼岛到琉球再到日本的航路,其中特别记录钓鱼岛为中国台湾所属:“钓鱼屿,小东小屿也。”小东岛是当时对台湾的称谓。上述航路,不仅准确记录了钓鱼岛与台湾岛等岛屿之间的地理关系,而且明白无误地指出钓鱼屿是台湾所属小岛。《日本一鉴》是具有官方文书性质的史籍,它反映出明朝政府早已确认钓鱼岛列屿是属于台湾的小岛群。     在明清两代,台湾属于福建省辖地。光绪十一年(1885),鉴于日本和西方列强对台湾的觊觎和侵略,台湾防务形势严峻,台湾在行政上以一府的地位难以应对,清政府决定在台湾建省。建省以前,钓鱼岛列屿作为台湾府所辖之岛屿纳入福建海防范围。     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闽浙总督胡宗宪幕僚郑若曾著《筹海图编》,其中《沿海山沙图》中记录了台湾、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福建海防范围。万历三十三年(1605)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天启元年(1621)茅元仪绘制的《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与台湾岛作为同一个防区划入中国海防范围之内。     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黄叔璥任清政府第一任巡台御史,乾隆元年(1736)他“以御史巡视台湾”身份作《台海使槎录》(又名《赤嵌笔谈》),其卷二《武备》列举了台湾所属各港口,不仅将钓鱼岛视为中国海防前沿要塞,而且表明钓鱼岛在行政上早已属于台湾府管辖。     《台海使槎录》是公文文书,其影响甚广,此后史家多有引用,如乾隆年间的《台湾府志》,基本引用了上述内容:“台湾港口”包括“钓鱼台岛”。类似记载在其他官员的公文文书中也屡见不鲜,如乾隆十二年(1747),时任巡视台湾兼学政监察御史范咸著《重修台湾府志》明确指出,钓鱼岛等岛屿已划入台湾海防的防卫区域内,属于台湾府辖区。同治十年(1871)刊行《重纂福建通志》,其中《台湾府·噶玛兰厅》载:“北界三貂,东沿大海……又山后大洋北有钓鱼台,港深可泊大船千艘。”类似记载见于余文仪著《续修台湾府志》、李元春著《台湾志略》以及陈淑均纂、李祺生续辑《噶玛兰厅志》等史籍中。     此外,法国人蒋友仁1760年绘制了《坤舆全图》,其中《台湾附属岛屿东北诸岛与琉球诸岛》中有彭嘉、花瓶屿、钓鱼屿、赤尾屿等,把上述各岛屿均置于台湾附属岛屿中。日本人林子平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所附《琉球三省及三十六岛之图》,图中绘有花瓶屿、澎佳山、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这些岛屿均涂上中国色,表明为中国所有。1809年法国人皮耶·拉比和亚历山大·拉比绘制了彩图《东中国海沿岸图》,图中将钓鱼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红色,将八重山、宫古群岛与冲绳本岛绘成绿色,清楚地标示出钓鱼台列屿为台湾附属岛屿。     综上所述,尽管日方力图割裂钓鱼岛与中国台湾的历史联系,并一再否认《马关条约》中的“台湾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但大量历史文献表明,中国政府将钓鱼岛纳入台湾辖下,从海防和行政两个方面都对钓鱼岛实施了长期的有效管辖,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列屿不仅有中国渔民长期经营,而且至少从明代中叶开始就纳入中国政府的海防范围,由中国政府采取了实际管辖措施。这一历史事实,比日本所称1895年1月内阁决定窃据早了三百几十年。     三、钓鱼岛与甲午战争及“冲绳处分”     日本内阁秘密将钓鱼岛列屿划入冲绳县管辖,与甲午战争有关,也与日本的“冲绳处分”有关。冲绳本是琉球王国所在地。琉球王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明初即接受明朝皇帝册封,是明清时期中国的藩属国。明洪武五年(1372),明朝派出册封使到琉球,此后历代册封使不绝于途。日本幕府末期,日本与琉球相邻的岛津藩主强迫琉球向自己进贡,但琉球王国照旧向清政府纳贡称臣。明治维新后废藩置县,明治政府开始显现军国主义倾向,矛头指向朝鲜、琉球和中国。此后,日本利用各种借口侵略琉球、朝鲜和中国的事件时有发生。1872年日本利用琉球漂流民在台湾南部被所在地居民杀害一事,向清政府问罪。口实有二:琉球民是日本属民,台湾南部“番地”是无主地。日本派出的交涉使把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说的台湾番地是“政教不及之所”,偷换概念,变成“政权不及之地”。1874年日本蛮悍地派兵侵入台南,引起中日之间严重交涉。那时候,日本国力尚不能与清朝抗衡,在取得清朝50万两白银赔款后退兵。征伐台湾与侵略琉球是同时进行的。1874年2月日本政府通过的《台湾番地处分要略》提出,阻止琉球向清政府进贡“可列为征伐台湾以后之任务”。1875年,日本天皇强令琉球断绝与清朝的册封关系。1877年底,清政府驻日公使何如璋在东京考察了琉球问题后指出:“阻贡不已,必灭琉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台澎之间,将求一日之安不可得。”1878年10月,何如璋向日本外务省发出照会,谴责日本阻止琉球向清朝朝贡为“背邻交,欺弱国”,是“不信不义无情无理”。1879年,日本政府以武力派往不设军队的琉球,将琉球国王强行解到东京,吞并琉球王国,将它改名为冲绳县。这在日本历史上美其名曰“琉球处分”。     日本此举立即引起了清政府的抗议。中日之间由此展开了琉球交涉。日本提出了“分岛改约”方案,即把宫古、八重山群岛划归中国,琉球本岛以北诸岛归日本,试图诱使清政府承认日本吞并琉球,但必须以修改中日《修好条规》为前提。《修好条规》是1871年中日之间缔结的建交条约,是一项平等条约。所谓修改条约,即是清政府允许在《修好条规》中加入日本人在华“一如西人”,享有与欧洲人在华通商“一体均沾”的权利。清政府提出了三分琉球的方案,即北部原岛津藩属地诸岛划归日本,琉球本岛为主的群岛还给琉球,并恢复琉球国王王位,南部宫古、八重山群岛划归中国,待琉球复国后送给琉球。1880年,清政府正在处理在伊犁问题上与俄国发生的纠纷,准备对日退让,便与日本议定了分岛改约方案。中方随后认识到分岛改约方案无助于琉球复国,改约徒使中国丧失权利,分岛改约方案未及签字。1882年—1883年间,中日就此问题的谈判仍在进行。在讨论重新签订中日《修好条规》时,清政府再提琉球问题,日本外相表示把修改贸易条款与琉球问题分开,清政府谈判代表反对。问题一直拖下来。直到1887年,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向日本驻华公使盐田三郎提出,琉球问题尚未了结。但日本已经把琉球据为己有,对清政府的态度就不管不顾了。琉球处分问题在中日之间成为一个悬案。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1885年—1895年之间日本政府(包括琉球政府)商讨在钓鱼岛设置“国标”以及把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的问题。在钓鱼岛设置“国标”以及把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是与日本完成攫夺琉球并进而指向台湾联系在一起的。     《马关条约》签订,清政府没有能力重提琉球,台湾以及附属诸岛(包括钓鱼岛列屿)、澎湖列岛、琉球就被日本夺走了。但是,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废除《马关条约》。随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做出了战后处置日本的规定,日本天皇接受了这些规定。依照这些规定,不仅台湾及其附属诸岛(包括钓鱼岛列屿)、澎湖列岛要回归中国,历史上悬而未决的琉球问题也到了可以再议的时候。(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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